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交接和运送新兵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交接新兵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交接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接或者拒绝交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