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交接新兵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交接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接或者拒绝交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