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兵部队和交通、航空、铁路、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做好新兵运送工作。

机场、车站、港口和军供站(兵站)应当协助接兵部队做好新兵运输和中转服务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