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审定新兵第十八条已修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和接兵部队干部,共同对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双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走访调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