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审定新兵第十九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本着择优选送的原则,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双合格的应征公民中,提出新兵预定人员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