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被抽调参加征兵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奖金和其他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原标准发放。应征公民接受体格检查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原标准发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