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第十四条已修改应征公民不得拒绝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安排的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