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征兵时,应征公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学历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征兵报名站报名应征。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征兵报名站报名的,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报名。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