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兵役登记和报名应征第十二条已修改征兵开始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部署,发布征兵公告,设立征兵报名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