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