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一致,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