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款、抵押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