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