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监察人员回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做出是否回避的答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