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管辖与受理第十三条已修改两个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