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处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交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