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管辖与受理第十二条已修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省属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中央所属驻省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市、州和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自负责对其所属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