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二)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应征或者入伍服役的;(三)拒绝接受退伍安置任务的;(四)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