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

(二)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应征或者入伍服役的;

(三)拒绝接受退伍安置任务的;

(四)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