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就业。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分立的,由其在分立后的单位中自主选择;原单位合并的,回合并后的单位工作;原单位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不能安排就业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安置。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各单位必须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