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青年入伍,原单位应当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服役期间原单位应当继续为其办理正常的工资晋级手续;实行聘用制的,聘用期满后,应当顺延聘用期。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