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对在边防、海防、高原等条件艰苦地区服现役,以及在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的义务兵,当年应当增发不低于其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二十;荣立二等功的义务兵,当年应当增发不低于其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荣立一等功的义务兵,当年应当增发不低于其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百;荣获军队战区(原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增发百分之二百;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增发百分之三百。
对直接征集进藏、进疆服现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的发放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