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离开本地的前一日,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把新兵安全、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