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离开本地的前一日,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把新兵安全、按时送到指定地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