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离开本地的前一日,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把新兵安全、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