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适龄男性公民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履行复核手续。其户籍所在地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兵役证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并申请补发。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