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兵役登记第十一条有效适龄男性公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登陆全国征兵报名官方网站或者携带本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兵役证。县级兵役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公民的兵役证上分别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已征和应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经兵役登记确定应征的公民,应当服从兵役机关的统一安排,参加应征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