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政府规章的备案与审查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规章制定机关收到规章备案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反馈。省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规章的议案。昆明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由主任会议研究是否交省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