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政府规章的备案与审查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有关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审查时,认为报送备案的规章不存在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情形的,将书面意见反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发现该规章存在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作进一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可以向规章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由规章制定机关派员到会说明情况后,再作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