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政府规章的备案与审查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对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送有关委员会审查,并在两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