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对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作出决议,予以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