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法规,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审查报告,并提出批准该法规的决议草案,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