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对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负责审议、审查的委员会应当听取有关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