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珍贵树种,挖取珍贵树种树根,采集其枝叶、果实、种子,剔剥其活树皮。因科研、教学、人工培育种植、国家建设项目和对外交流等特殊需要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国家一级珍贵树种,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采伐珍贵树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限定的树种、数量、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采伐。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2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