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珍贵树种,挖取珍贵树种树根,采集其枝叶、果实、种子,剔剥其活树皮。因科研、教学、人工培育种植、国家建设项目和对外交流等特殊需要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国家一级珍贵树种,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采伐珍贵树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限定的树种、数量、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采伐。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