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需要出口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出口者所在地的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手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2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