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认真贯彻和执行珍贵树种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珍贵树种的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二)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珍贵树种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对破坏珍贵树种的行为依法制止或者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2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