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因地制宜,建立树木园或苗木基地,营造珍贵树种林。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珍贵树种的科学研究、引种驯化、人工培育种植和合理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2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