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和执行珍贵树种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珍贵树种的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珍贵树种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对破坏珍贵树种的行为依法制止或者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