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止在划定的珍贵树种保护区、禁伐区内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废渣,或者从事取土、堆物等破坏珍贵树种生存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