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第九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