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方式第二十一条有效劳动监察可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