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监察时,可以直接派劳动监察员到用人单位检查;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做出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