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三)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七)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情况;

(八)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组织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