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第十八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劳动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