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检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监察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采用笔录、录音、照相、录像等方式取得证据;

(四)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