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第十二条有效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检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监察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三)采用笔录、录音、照相、录像等方式取得证据;(四)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