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主管部门中聘请劳动法律监督员,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作。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统一颁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