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劳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二)从事劳动保障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劳动监察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劳动监察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