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第十一条有效劳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二)从事劳动保障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四)劳动监察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劳动监察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