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