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条例/第三章 煤炭生产第十四条有效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矿长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培训和发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