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当有傈僳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傈僳族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傈僳族公民担任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傈僳族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