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当有傈僳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傈僳族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傈僳族公民担任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傈僳族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