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文,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傈僳文。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